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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人政治:万万要不得的西方宪政
2014-12-25 10:47:56      来源:求是       分享:

编者按:

  伴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概念的提出,西方的宪政思想和宪政制度再次成为我国法学界、政治学界的热点话题。一些学者鼓吹,“依宪执政”完全可以简称为“宪政”,宪政没有东西方之分,应照搬西方宪政制度。而另一学者则提出,我们可以以“社会主义宪政”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政”。这些提法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依宪治国”的内涵和西方宪政的本质存在误解与认识的偏差,极易对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误导。

    

一、宪政究竟是什么?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

    然而,“宪政”一词无论从理论概念来说,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它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和制度安排。西方政治学学者萨托利说,“立宪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国内有学者也说,“当代中国的宪政运动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复兴是分不开的。知识界当前对宪政的诉求恰恰是自由主义在中国复兴的一部分。宪政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概念。”

    作为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宪政”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这是宪政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第二,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和宪法法院。第三,多党轮流执政。第四,议会财政。第五,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第六,自由市场经济。第七,普世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所谓现代西方价值观。第八,军队国家化。第九,新闻自由。[详细]

 

二、当前国内关于宪政的派别有哪些?

1、西方宪政观

    当前国内一部分人认为西方宪政是“普世价值”,只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宪政民主是中国的唯一出路。强调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导致集权、专制,必须对中国的国体和政体进行整体宪政改造,促进中国实现宪政转型。他们被理论界称为“激进宪政派”。他们也批评“社会主义”加“宪政”的观点,认同“宪政关键元素只属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无法兼容”,认为主张“社会主义宪政”者显然是基于中国现有政治格局的一个妥协思路,可以理解,但太天真,社会主义与宪政是“水和火的拥抱”,根本无法兼容。显然,这种观点集中到一点,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详细]

2、伪社会主义宪政观

    这部分人认为只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但认为直接提西方宪政,不易被当政者接受,因此主张“渐进”改革,先提“社会主义宪政”或“宪政社会主义”等概念,引导当局逐渐走入西方宪政的轨道。他们认为,“通过激进手段(诸如推翻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式)来实现宪政是不可行的,要在中国实现宪政,只能通过和平演变的方式,一步一步进行”。持这种观点者往往声称,依宪执政就是宪政,要“维护宪法尊严”、“坚决履行宪法”,但同时提出,我国宪法中的许多内容与宪政精神不符,必须修宪。因此,持这种观点者,被理论界称为“渐进宪政派”,是“穿着社会主义‘马甲’的西方宪政派”。[详细]

3、真诚的社会主义宪政观

    一些学者主张我国应实行“社会主义宪政”,认为既然可以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人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也可以提“社会主义宪政”,认为“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既可以抵御对我国“有宪法无宪政”的指责,又方便国际性学术交流、对话,等等。持这种观点者细分起来又有多种情形,但总起来说,他们是想沿用和重新解释“宪政”,认为突出“宪政”可以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方略。但与前两者不同,“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有更大的迷惑性:

    第一,“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曲解中国宪法,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看做是最紧要、最核心的内容,并把这些内容解读成“全世界所有立宪国家公认的宪理”。事实上,中国宪法的最核心内容在宪法的序言和总纲里,其对中国国家性质及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进行了规定。中国宪法认为,只有巩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只有保障劳动阶级的阶级利益,才有每个个体的利益。所谓西方“立宪国家公认的宪理”及“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其核心内容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在资本主义雇佣制度下,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每时每刻都在被垄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阶级侵犯。

    第二,“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主张“消除或者淡化阶级斗争学说给现行《宪法》打下的深刻烙印”,他们污蔑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条款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体现,因此要将“人民民主专政”条款删除。上述主张,其实质就是要按照美国宪法来修改中国宪法,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打着“民主”的旗号恢复资产阶级专政。

    第三,“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主张借鉴欧美,用“自然权利的学说”解决“个人权利的本源和地位问题”,他们认为从马克思到邓小平都没有解决此问题。其实,资产阶级所享有的统治权利,并非与生俱来、上天赋予,而是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必然产物。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却认为他们的宪法体现了自然法。这无疑是资产阶级的自我神化。[详细]

 

 

三、宪政与依宪治国的区别是什么?

1、领导力量不同

    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似乎超越于政党制度,其实不然。无论两党制还是多党制或其他形式,资产阶级政党从来没有超然于法治之外,都极力通过竞选、大选谋取议席来控制法治机关和法治运作,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庄严宣告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们所强调的依宪执政,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重要方式,是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它是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基本原则不动摇前提下,通过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来实现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各项政策目标的。[详细]

2、权力分享能力不同

    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存在着民主形式与民主实质相脱节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基于“普遍平等”“一人一票”原则进行的民主选举体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意志。但是,在这种民意表面上聚集化的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各种资本力量、特殊的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民主所要决定的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大事项则是普通民众自身无法控制的,普通选民手中的选票只能简单地体现社会公众的“认同度”,但无法真正有效地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而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详细]

3、权力行使方式不同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民主的价值核心在于所谓“民主”,其“宪政”的主要功能就是基于宪法规定通过“分权”方式来限制选举中获胜的多数人滥用自身的权利侵犯少数人利益,并且通过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每隔几年上台轮流执政来实现不同政党各自执政理念和主张,实行的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一制度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统一,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详细]

4、具体历史条件不同

    宪政民主的民主机制的形成有其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因素。在传统欧美国家,宪政民主曾有效存在,甚至表现出很强“生命力”。例如,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挪威王国1814年宪法等目前仍然在生效,这样的宪政民主有着自身合理存在的具体历史文化条件,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很难有效地实现。我们所强调的依宪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存在,在制度实践中有效运行。实践证明,这种民主模式基于中国土壤,适合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要求相适应,因此具有旺盛生命力。[详细]

    

四、对于宪政的认识有什么偏差?

1、宪政就等于法治?

    法治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也会因服务对象的不同,目的、任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性质和表现。资本主义社会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而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胡锦涛同志也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可见,不同社会的法治有着不同的阶级内涵和社会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等于就要实行宪政。[详细]   

2、有宪法有一定有宪政?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实行宪政的国家未必都有明确而系统的成文宪法,而有完备的成文宪法的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而同样是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着本质区别。列宁曾深刻指出:“宪法把实际生活中解决了的废除资本家和地主的所有制的问题记载下来”。毛泽东也指出: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确认并巩固了党领导各族人民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领导力量、指导思想等重要内容。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显然同西方宪法确立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原则和内容是完全对立的。西方资产阶级不可能认可确立了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等原则和内容的我国宪法,更不可能因为我国有宪法而认可我国有宪政。[详细]   

3、有“新民主主义宪政”就可以有“社会主义宪政”?

    1924年,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曾将“建国”程序,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而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利用“军政”、“训政”的说法,作为实行反革命专政和剥夺人民一切自由权利的借口。为了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专制统治,将促进宪政变为启发人民觉悟、向蒋介石要民主自由的武器,以唤醒广大民众的政治觉悟与革命热情,中国共产党决定举起当时象征民主与进步的宪政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因此,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与新民主主义社会这一特殊社会形态的性质也有着直接联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由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还没有取得全国政权,新民主主义社会还不具备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条件,因此,如何从政治上联合、团结各革命阶级,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孤立和打击一切汉奸反动派,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和要求,就成为党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借鉴资本主义宪政民主的某些形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和选择。

    也正因为宪政民主的特殊属性,毛泽东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把新民主主义宪政与旧式的资本主义宪政、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分开来。他指出:西方的宪政“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那种旧式的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正因为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所以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党中央便不再使用“宪政”这个政治术语,更不用说提“社会主义宪政”了。[详细]     

    

五、“宪政”二字可能产生什么危害?

 

    长期以来,境内外一些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把主张“宪政”看作是最有可能改变中国政治体制的突破口和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策略与途径,极力宣扬“宪政”的超阶级性和普世价值性。这些“宪政”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但现在不少人认为近年来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就是一个要不要用“宪政”的语词之争。诚然,一个语词可以这么解释,也可以那么解释,我们可以规定或赋予它一定的含义并采用它。但问题是一个语词的实际运用不能脱离历史。如上所述,宪政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具有确定的内涵,构成宪政实质内涵的几个方面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同我国现行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对立的,不是加上社会主义这一限定语就能改造过来的。我们应当看到,在西方以及在我国受西方影响甚深的学术界,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宪政有先入为主甚至是“约定俗成”概念,即认为宪政是与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军队中立、新闻自由等紧密相连的。一旦我们采用了“宪政”或“社会主义宪政”的语词,把“宪政”当作指导性的基本政治概念,国内自由主义主导的宪政思潮会更加泛滥,社会思想领域会更加混乱,境内外敌对势力就有了对这一新提法做出肆意解读的空间,一步一步地来逼迫我们用自由主义的宪政理论主导所谓的“社会主义宪政”,干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方向。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并非语词之争那样简单。[详细]

    

六、宪政有哪些天然缺陷?

1、适用范围狭窄

    “宪政民主”是以限制执政党的权力作为民主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这样的民主机制必须要以社会公众有着良好的民主素养为前提,这样的民主素养的形成既有传统文化作用的因素,也有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在传统的欧美国家,“宪政民主”能够有效存在,甚至表示出很强的“生命力”,例如,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挪威王国1814年宪法目前仍然在生效,这样的“宪政民主”有着自身合理存在的具体的历史和文化条件,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很难有效地实现。[详细]

2、与我国国情脱节

    “宪政民主”最终还是要归结到民主价值的终极实现上,在“宪政民主”体制下,民主价值不仅要解决如何执政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首先要解决依靠民主形式决定谁来执政的问题。从这一点来看,我国“依宪执政”主要实现的是依靠民主形式解决如何执政的问题,而谁来执政的问题则不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本身来解决,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是由历史、人民和执政实践来决定的。只要共产党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谋私利、一心为民。那么,自身的执政党地位就是牢靠和巩固的。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解决如何发挥人民的主体地位,如何以最佳方式来推动执政党依法执政。[详细]

3、与民主实质脱节

    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存在着“民主形式”与“民主实质”相脱节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基于“普遍平等”、“一人一票”原则进行的民主选举体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意志,但是,在这种民意表面上聚集化的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各种“资本”力量或特殊的利益集团或者是少数精英群体,民主所要决定的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大事项则是普通民众自身无法控制的,普通选民手中的选票只能简单地体现社会公众的“认同度”,但无法真正有效地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所以,鉴于传统“宪政民主”存在的先天性的价值缺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年来也在探索以“协商民主”、“对话民主”等等新的民主形式来修正传统意义上的“多党轮流执政”的“宪政民主”。[详细]

    

结语:

    西式“宪政民主”这么有市场,主要源于西方的话语体系比较强势,也比较善于忽悠,“乱花渐欲迷人眼”,一些学者对此颇为迷信,觉得是万能钥匙,并为此甘愿做马前卒,当传声筒、宣传员;一些国家被迷惑而效仿,从而走上了不归之路,从当年戈尔巴乔夫领导下的苏联,到后来处于变局中的西亚北非,不是分崩离析就是动荡不已。西方的这剂慢性毒药,后果已经充分显现,我们能吃吗? 

    当然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