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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时代”:能带来平等权利吗?
2014-12-10 15:07: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周洪双        分享:

  CFP

  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过渡举措,在暂时不能完全放开户籍限制的情况下,给予流动人口基本的福利保障和权益预期是十分必要的,这事关社会公平。

  在各大城市中都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把辛勤的汗水挥洒在城市建设的各个角落,却不能与该城市常住户口市民享受同等权利。目前,这种权利不公平的状况正在改善,深圳、上海、天津、北京等地都已先后建立了居住证制度,让他们享受到了基本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这意味着,我国即将步入“居住证时代”,流动人口的平等权利将获得更多法律保障。

  享受当地人口同等公共服务及便利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一系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等数项公共服务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数项便利。

  这些公共服务和便利涵盖了就业、社会保险、医疗、教育等方面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内容,保证了居住证基本的含金量。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陆益龙表示,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过渡举措,在暂时不能完全放开户籍限制的情况下,给予流动人口基本的福利保障和权益预期是十分必要的,这事关社会公平。

  居住证持有人将逐步享受的公共服务及便利还有中等职业教育资助、住房保障、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数项权利和便利。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毛寿龙说,按此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城市将享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并逐步享受到更多“增值福利”。

  大城市可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该规定建立了流动人口登记为常住户口的通道。毛寿龙指出,这将使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更具吸引力,而对中小城市而言,居住证更多的是作为一种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凭证。

  “在中小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多数是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的,而一些从北京、上海等城市到中小城市居住的人也大多不愿意放弃原有户口。居住证将保证他们拥有原籍户口的同时,享受到居住城市提供的基本福利保障。”毛寿龙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类城市制定落户条件的标准,其中规定,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应当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我国将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有专家指出,500万人口规模的设置标准仍有完善空间。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说:“5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全是大城市、特大城市,也是流动人口、外来人口希望居住的一些城市。不过各地发展情况不同,各地也应该针对不同情况来制定具体办法。”

  三类人口居住半年以上可办理居住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陆益龙指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居住证办理门槛,可以保证绝大多数流动人口都能够办理居住证,保障他们在居住地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而对这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落实,征求意见稿也有相关规定。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提供便利。